原告江阴市涌*******(以下简称涌泉公司)与被告宝能百货******(以下简称宝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
涌泉公司诉称:宝能公司于2021年1月向涌泉公司采购了价值为8145.87元的货物,涌泉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并开具了相应的税票给宝能公司。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宝能公司支付货款8145.87元。
宝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宝能公司与涌泉公司之间签订了《零供合作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第(七)款约定:在合同期内,宝能公司与涌泉公司双方发生争执,应本着...(本文书还有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