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高**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退还原告装修款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高**对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初,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为原告装修位于彭****小区××栋××号房屋,双...(本文书还有2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