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孟**、北京草岚************(以下简称:草岚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草岚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无法返还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x号院**号楼**层x门x号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80万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赵*于1999年1月25日与草岚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及《居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书》。草岚子公司将赵*所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x号北房一间拆除,并向赵*安置北京市西城区草岚子一期**号楼**单元x号(现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x号院**号楼**层x门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后赵*因与草岚子公司就拆迁安置事宜向贵院提起诉讼,经(2001)西民初字第571号判决、(2011)一中民终字第2106号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由赵*使用。赵*因不服判决多年来通过信访及各种途径维权均无果。草岚子公司后因涉及刑事案件多年来无人经营,恢复经营后,赵*经查询得知涉案房屋已登记至被告孟**名下。赵*遂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将草岚子公司与孟**诉至贵院。经(2019)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确认草岚子公司与孟**之间签订的《居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后赵*得知孟**将涉案房屋转移给案外人张**、高**,导致无法返还上述房屋。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孟**辩称,被告孟**不同意原告赵*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贵院裁定驳回原告赵*的起诉,或者在查明...(本文书还有8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