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发公司辩称,共佳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兴发公司供应的化纤原料无质量问题,共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货物存在吃色不均的质量问题。二、共佳公司已将货物加工成坯布并印染,不能证明是兴发公司的化纤。共佳公司所述的染色后出现横条很可能系加工过程中产生或印染工艺不达标导致,与兴发公司无关。共佳公司主张的损失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三、兴发公司的销售码单明确载明收货后要试样后生产,如有质量问题,在收货后十日内反馈。共佳公司收货后很长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现起诉要求兴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明显已过合理期限,不应支持。四、关于共佳公司主张的横条问题,一审时经现场查看,肉眼粗略观察无法看出,要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出现,问题也不明显。且共佳公司及其客户可能对布匹有特殊要求,并非其工艺能够达到,不是兴发公司的货物原料存在问题。共佳公司也提及部分进行过改色、修复,说明布匹本身无问题而系工艺问题。
恒乔公司、新三印公司二审中未作陈述。
共佳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