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金茂**************(以下简称海林俪涞酒店)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俪涞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林俪涞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给付海林俪涞酒店借款本金6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205元,本息合计68,205元(所列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19日,2022年2月20日起所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6日,王**因其妻子生病需住院治疗向海林俪涞酒店借款60,000元,并于当日给海林俪涞酒店出具借据一份。事后,海林俪涞酒店多次向王**催要借款未果。
王**辩称,1.王**与海林俪涞酒店之间是劳动关系。王*...(本文书还有2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