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与被告长安银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商洛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长安银行商洛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未缴纳失业保险损失22140元(1845元×12个月);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带薪年休假1793.1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4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房**在被告长安银行商洛分行从事保洁工作,商劳仲案字(2023)12号裁决书和(2023)陕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该事实在此期间原告每月工资为1300元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原告也未休年假2023年1月30日至今原告失业在...(本文书还有3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