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猴子的救兵(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区域合作经营合同》《单店合作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区域合作保证金、单店保证金、单店一年品牌管理服务费共3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区域合作经营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1),依据该合同第七条第1项,原告给被告支付区域合作保证金20000元,但该合同第二张第八条约定的甲方权利义务,自合同签订后甲方一直未履行。同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单店合作经营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2),依据该合同第二条2.2、2.3项,原告给被告支付单店保证金10000元,单店一年品牌管理服务费6000元,该合同第二章第四条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自合同签订后甲方至今也未能履行,无...(本文书还有2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