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中轻物产******(以下简称中轻大连公司)、被上诉人大连经济***************(以下简称振兴物资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经济**************(以下简称中轻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市金**********(以下简称金峰建筑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原审中的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以原审二被告和**第三人经合法送达未到庭,相关房屋抵债协议没有经手人或负责人签字,因而无法确定抵债协议的真实性,故驳回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请求,该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抵债协议,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1、从房屋抵债协议中的交易主体一方的上诉人对主体另一方的被上诉人所享有债权的每一个...(本文书还有4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