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徐**、山东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市人民法院(2023)鲁08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邹*市人民法院(2023)鲁0883民初****号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主体错误。本案上诉人仅仅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事故发生后受原审被告山东某某********的委托进行协调的中间人,不是责任承担人,协调后的结果是由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正式协议,并非协调人能决定的。原审被告山东某某********当庭认可其是赔偿主体并愿意承担...(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