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随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廖**向原告支付代偿本息35381.4元(其中本金35000元、利息381.4元)及利息(以35381.4元为基数,自实际代偿之日2023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廖**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证据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2月21日,被告廖**向湖北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元...(本文书还有1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