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借款人民币本金9760.00元及2016年9月29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3000.00元,以借款本金97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97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本文书还有1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