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泰丰********(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鑫苑********(以下简称鑫苑仁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鑫苑仁居公司应支付泰丰公司设计费、管理费、赶工费共计859057.6元;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鑫苑仁居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鉴定机构并未对鑫苑仁居公司认可支付的设计费、管理费、赶工费进行鉴定,应当对此补充鉴定;在泰丰公司及鑫苑仁居公司实际控制人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中,鑫苑仁居公司针对工程情况认可补偿泰丰公司设计费、管理费及赶工费,属于对工程结算中的补偿内容认可。泰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一直对图纸进行设计,并与鑫苑仁居公司沟通设计方案,而鑫苑仁居公司也认可泰丰公司的工作情况,所以鑫苑仁居公司同意,由于终止履行合同,给泰丰公司造成损失,补偿泰丰公司的设计费用。造价机构应当依据设计时间及设计费市场价对补偿的设计费综合进行评估,以反映泰丰公司的实际损失。而管理费是泰丰公司依据施工合同范围进行现场管理而支出的相应费用,...(本文书还有20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