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282元【260000元×15.4%/365天×194天(自2021年1月10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止,以上共计281282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都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后经人介绍成为朋友。2019年下半年,被告借用原告车辆,作价6万元抵顶了被告欠付他人的债务。2020年12月9日,因被告资金周*需要...(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