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审理情况,被告公司的徐慧于2019年1月22日、1月26日分别向原告转账2200元、2000元即发放2018年12月与2019年1月工资,与被告庭后提交的考勤记录记载的自2018年12月起给原告记考勤相吻合,能够确定原告自2018年12月起到被告处工作,故原告与被告自201...(本文书还有39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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