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宝龙**********(以下简称宝龙富乐公司)与被告姜**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龙富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被告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龙富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专利号为z*******0903.7,名称为“溢流式稳压罐”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其所有;2.判令姜**承担本案维权及赔偿损失费用100000元;3.判令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为研发生产并销售新型超声波水表,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与姜**拟设立公司,由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姜**提供技术。2012年10月12日,宝龙富乐公司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为:智能计量仪器仪表、测控设备、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物联网信息服务。宝龙富乐公司成立后,姜**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负责技术和市场,并在合肥组建了研发团队;宝龙富乐公司根据姜**的要求购买了研发所需的仪器、办公等设备,组织研发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全力投入到新型超声波水表的研发工作中,宝龙富乐公司因此相继取得诸多有关超声波水表的技术成果。2014年12月,宝龙富乐公司委托合肥中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办理专利申报工作,宝龙富乐公司缴纳了代理费,但姜**却将案涉的专利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宝龙富乐公司认为,案涉专利是姜**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案涉专利的专利权应归宝龙富乐公司所有,姜**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宝龙富乐公司的合法权益。
姜**辩称,1、姜**是合...(本文书还有6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