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马**、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5)甘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二被上诉人马**、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5)甘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改判上诉人适当补偿被上诉人10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首先,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对所饲养的动物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一审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不当,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将动物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与本案交通事故混为一谈,属法律适用错误,判决结果对上诉人明显不公。本案并不是上诉人饲养的动物直接造成被上诉人之女死亡。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饲养的动物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本文书还有5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