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固始县西*******(以下简称西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梁*,一审被告王**、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西义公司成立后聘用梁*为会计,缺乏证据证明西义公司是2014年王**、张**、王**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会计制表、进出入账目系公司聘用的一家会计事务所,公司平时流水账单都由股东签名盖公司章后向外出具票据,从未让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此事梁*只是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在公司码头干杂工,并不是公司聘请的会计原审认定“截止2017年11月份,叶**与西义公司通过结算,西义公司共欠叶**运费及货款94291元”,并最终判决西义公司支付欠款64291元,缺乏证据证实西义公司正常经营收入、支出都是以收据小票方式结算,不存在有欠条、收条结算方式,特殊情况下如有欠条、收条必须有王**...(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