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建设集*****因与被上诉人沙坪坝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建设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上诉人沙坪坝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敏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建设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合同解除的诉请;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租金及资金占用损失的判项,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3.依法改判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并依法对租赁物资(轮扣架、顶托、套筒)的赔偿价格进行司法评估予确定赔偿价格;4.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案涉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明确具体,并非不定期租赁,被上诉人无权随时解除案涉租赁合同上诉人已于2022年12月7日发函通知被上诉人合同终止,被上诉人无权解除合同案涉租赁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租赁时间以满足上诉人实际需要使用的时间为准该约定明确具体,并非不定期租赁若准许被上诉人随时解除合同,相关工程的建设将无法得到最基本保障同时,上诉人已经于2022年12月7日发函通知了合同终止,函件载明2021年12月20日已经停租,双方的结算也止于此,上诉人对此已经进行了足额支付换言之,案涉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2月20日到期终止,被上诉人无权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二、关于租金和物资占用损失问题如前所述,上诉人已经于2022年12月7日发出《周*租赁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即合同至迟已经于该日到期终止无论根据函件的名称还是内容,被上诉人均应当明确知晓,案涉租赁合同于2022年12月7日履行完毕,若有未退还的物资必然已经发生损坏灭失被上诉人应当就损坏灭失的周*尽快与上诉人办理赔偿结算,否则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损失,甚至还要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但是,被上诉人收到通知函后,并未及时与上诉人沟通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不应归责于上诉人一方同时,根据目前周*租赁市场已经急...(本文书还有8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