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君合********(以下简称君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以下简称福嘉苑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君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位长城,被上诉人福嘉苑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福嘉苑业委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福嘉苑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非法采信福嘉苑业委会伪造的证据,违反证据规则。一审判决采信福嘉苑业委会提交的证据三:照片、视频、证明,证据四:2021年4月13日公告、2021年4月14日解聘物业表决意见书、2021年4月26日通知、2021年3月16日***小区微信群聊记录截图、通知及签字表是错误的。因为以上证据的来源、出处等信息均不明确,是福嘉苑业委会非法伪造的,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审判决采信福嘉苑业委会提交的证据六:总寨镇青华路社区***小区业委会与君合公司调解协议错误。因为该协议未经君合公司签名、盖章确认,依法不成立、不生效。一审判决非法采信福嘉苑业委会伪造的证据基础上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福嘉苑业委会所有决定和行为均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侵害了业主和君合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本文书还有5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