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泌阳************(以下简称泌阳农商行)与被告张**、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刘**,被告刘**、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泌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第一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8日,第一被告在原告处贷款27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2.02﹪,逾期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第二、三被告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清偿下余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张**辩称,1.该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张**,并不是张**。2.担保人担保行为无效,因张**并...(本文书还有2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