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长江**********(以下简称长江能源公司)、四川长江******(以下简称长江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荣创********(以下简称荣创燃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江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长江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上诉人荣创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江能源公司和长江矿业公司的共同上诉请求为:1.撤销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令荣创燃气公司给付长江能源公司和长江矿业公司违约金13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荣创燃气公司承担。二审庭审中,长江能源公司和长江矿业公司明确其对一审判决驳回其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判决结果不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仅为判令荣创燃气公司支付1340万元违约金。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关于荣创燃气公司的违约事实未查清,未支持长江能源公司和长江矿业公司该项请求,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2月2日,当事人双方签订《湄潭长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清单》载明:“债权转让尾款解冻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股权转让协议》第4.4条约定:“股权转让尾款为人民币450万元,此笔款项由股权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转入双方共管账户,该笔款项最迟应在股权登记于受让方名下两个月内向股权转让方支付。”一审判决认定“2018年1月24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湄潭长江燃气...(本文书还有6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