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汉时******(以下简称汉时公司)因与上诉人中资华夏********(以下简称中资华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汉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郑*,上诉人中资华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时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的第四判项,改判中资华夏公司向汉时公司赔偿汉时公司支付的物流费21783.57元、仓储费6318元、检验费55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41856元、差旅费1797元、可得利益损失5811315元等损失共计5895069.57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中资华夏公司承...(本文书还有15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