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耀缘********(以下简称耀缘公司)与被告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春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耀缘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23433.25元;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958.8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渝北劳人仲案字【2021】第1654号仲裁裁决书对事实认定错误,缺乏法律依据。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双方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被告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而非全日制劳动人员,其平时没有到原告处进行日常打卡和报道,只是有安装空调业务时,被告才被安排去安装。另外,被告在空调安装淡季时也在做其他的工...(本文书还有3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