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13日、11月14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23年9月4日9时许,被告胡**驾驶湘ks××**小型普通客车自娄双大道双*段方向往双*县××街镇××村方向行驶至双*县村××路××街××村地段的一个弯道时,因弯道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胡**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投保了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方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本文书还有3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