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王**、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滨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人某乙滨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等共计247834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8日20时0分,张*驾驶鲁某****小型普通客车沿阳城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内环西路东侧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王*驾驶李**乘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截瘫、王*死亡、两车损坏。阳信交警部门认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无责任,李**无责任。事发时李**受王**雇佣从事职务活动。鲁某****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300万元三者险。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辩称,一、请法庭查明案件...(本文书还有4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