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黄**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梁**、黄**共乘一辆共享电动车途径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松吉牌电动自行车未拔钥匙,后...(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