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南***********(以下简称俊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欣********(以下简称欣星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星蓝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俊熙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二、俊熙公司支付货款33.6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直至俊熙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俊熙公司承担。
俊熙公司反诉请求:1.确认解除双方的合同;2.欣星蓝公司返还俊熙公司货款14.4万元;3.欣星蓝公司支付俊熙公司违约金48万元,...(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