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刘*、被告中国人民****************(下称人民财产保险烟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诉讼代理人卫**、被告刘*、被告人民财产保险烟台支公司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7736元、住院伙食补助280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87036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0792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224453.9元,手机损失6500元、鉴定费4639.5元,总计31638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2日20时40分,被告刘*驾驶鲁y×××××号吉普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与步行的原告在烟台开发区宁波路万科城前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头部、右膝、牙齿等处严重损伤,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文书还有4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