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国舜*****(以下简称国舜律所)因与被申请人远光软件******(以下简称远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舜律所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合同解除时间,在我方早在2020年9月已发函明确告知远光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于2020年11月搬离租赁房屋并交接的情形下,仍将合同解除日期确认为2021年6月24日,属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二)一、二审法院在双方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情形下,仍错误按照远光公司的诉讼请求草率判令我方承担巨额违约金,属于认定...(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