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救费9900元,评估费5350元,车辆损失费107000元,合计122250元。事实和理由:甲*所有的津c3××**号车辆在乙**处投保商业保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财产损失。
乙**辩称,津c3××**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属实,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施救费及车辆损失评估数额过高,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9日,津c3××**号车辆在乙**投保商业保险,乙**出具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天津市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期间自2020年11月2日0时0分起至2021年11月1日24时0分止,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47180元。2021年10月...(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