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4)闽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接受本院调查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闽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予以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出售交付给其的停车位明显不符合原销售图纸标注,更不符合《车位建筑设计规范》关于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离的标准及小型车停车位等标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造成其购买车位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后,丝毫不考虑实际情况,机械以“周**提出解除合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一年除斥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仅严重背离事实,更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一审判决直接导致其既无法正常使用车位又无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僵局,这是一份严重脱离生活、冷血的判决一、某**出售给其停车位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一审法院非但未依据法律判决解除合同,更径直判决驳回其一审诉讼请求,明显违反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4.15条规定“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其中机动车与柱间净距为0.3米,机动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横向)为0.6米第4.34条规定:“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宜符合表4.3.4的规定”,其中平行停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本文书还有6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