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费**因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欢********(以下简称欢迎旅行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3)内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予以改判,维护二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为新贷的担保人,应对旧贷承担担保责任错误。三笔旧贷欠款数额之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额度不一致,三笔贷款的数额分别为8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合计2300万元,最高额度抵押合同中担保最高额度数额为2200万元,如果加上新贷即一审第三人欢迎旅行社向呼伦贝尔...(本文书还有15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