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本案案涉意外保险在上诉人承保的电子保单中基本信息或特别约定均未就伤残评定的标准进行明确的注明,根据沧州中级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伤残评定标准仅记载于保险条款,而未约定于保险合同主文中的,不应作为赔付依据。被上诉人作为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未举证证实就保险条款由其是评残标准及赔付方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提示说明,因此,其限定评残标准及赔付标准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或鉴定人员出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额的理解与合理期待均是在该保险限额内获得由于意外伤害所应得的残疾赔偿金,在保险条款中相关内容不生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事发时的法律规定,以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原审原告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本文书还有1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