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小*******(以下简称虹瑞厂)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虹瑞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虹瑞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何**立即向虹瑞厂支付货款157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79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过程中,虹瑞厂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变更为起诉之日。事实和理由:虹瑞厂与何**存在业务往来,由虹瑞厂向何**供应灯罩材料。何**收到虹瑞厂供应的货物后,至今尚欠虹瑞厂货款15798元。
何**未到庭应诉、...(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