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施**。
在担任本区安亭镇顾浦村党支部委员、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本村工程项目发包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7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
1.1999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先后多次收受在顾浦村承接业务的阙**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8万元。
2.2000年至2019年,每年中秋节、春节前,先后多次收受在顾浦村承接业务的曹*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6.6万元。
3.200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先后多次收受在顾浦村承接业务的郁**给予的贿赂款,共计4.5万元。
4.2012年至2019年,每年底,先后多次收受在顾浦村承接业务的吴**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万元。
5.2012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先后多次收受在顾浦村承接业务的谢**给予的贿赂款,共计4万元;2017年12...(本文书还有1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