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200000元及占用利息22,614.44元(自2023年12月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2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第二条约定,被告在取得宁南项目后,由被告方来承接施工及设备设施安装等一切相关内容。第四条约定,为确保合作诚意,原告向被告缴纳诚意金200000元整,被告确保原告的资金安全,若因不可控的因素造成被告不能中标,被告确保原告所缴纳的诚意金在一周*如数返回给原告。《合作协议》签署后,原告随即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将200000元转至被告提供的杨*某乙的收款账号。被告也与2022年12月2日出具了收条,收到原告转款200000元。2023年12月初,原告知晓未中标,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200000元,2023年12月8日,原告提...(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