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李**因与被申**李*、原审原告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通民初字第683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系被申**及李**伪造授权委托书、证据,借申**名义提起的虚假诉讼,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由此作出的(2011)通民初字第6833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08条之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撤销(2011)通民初字第6833号民事调解书。一、再审申请的事由:再审申**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三)项、第(十三)项、第208条的规定: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本文书还有1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