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鲁木齐*******(以下简称某达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达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钢材款28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所欠钢材款28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8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钢材款199397.21元;2.请...(本文书还有1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