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共同辩称,1.对原告诉求未付工程款93725740.87元及违约金626万元不予认可,案涉合同一和案涉合同二的某甲公司未付工程款总金额为6812860.23元;2.原告要求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不应被支持;3.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个体,属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某乙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除此以外其他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6日,某甲公司与原告签订《咸宁恒大名都(原咸宁恒大绿洲)一标段(**楼**楼**楼**楼**楼**楼**楼**楼**楼**楼**楼栋外的底商及地下室)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一)主体工程:**楼住宅**楼售楼部**楼住宅**楼住宅**楼住宅**楼住宅**楼住宅**楼住宅**楼住宅**楼幼儿园、地下室(一标段一期)、地下室(一标段二期);(二)配套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道路、管网管沟、各类设备基础、化粪池、大门、标志塔、非高边坡挡土墙、***小区永久围墙(含围墙灯)、底层住宅分户围墙、配套用房及室外消防水池等。合同暂定总价为:287150251元,由总价包干和非总价包干两部分组成。总价包干部分:本合同范围内主体楼栋工程(除室外配套等室外零星工程外)全部采取总价包干。当每批次核算工程开工令下发75天后,双方开始核定该批次核算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对应工期,依据施工图并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定额浮动率、计价方式及该批次核算工程开工令下发后第76天现有最新的信息价为基础,在30天内各自完成施工图预算,预算完成后7...(本文书还有6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