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郸城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半岛)因与被上诉人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半岛上诉请求:1、撤销(2024)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下欠的购房款350000元及逾期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家庭成员间的借名买房。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借名买房法律纠纷。此类纠纷中,借名人往往不符合特定的购房资格要求,于是转而寻求与具有购房资格的出名人购房,通过书面或口头约定由借名人出资,而由出名人作为对外购房人与第三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并登记为产权人。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的认定中,包括:书面或口头借名约定是否存在,无书面借名约定的合理性,首付款项及按揭还款由谁出资,购房合同、发票等。在完整事实链条的基础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规定,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对此...(本文书还有3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