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张**、第三人倪**、龙岩市弘*********(下称弘林公司)、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倪**、弘林公司、林**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张**于2016年4月11日向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申请解冻倪**在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余款100万元的行为为张**放弃向郭**主张100万元债权的权利;2、本案诉讼费由张**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根据(2015)龙新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调解书向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郭**作为保证人代债务人归还张**104万元。2016年4月,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第三...(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