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同阔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以下简称渝东南农业园区有限公司)、第三人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被告渝东南农业园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卖牛款人民币30万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于2016年7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被告付清该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29日,被告与原告以及案外人重庆润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润泰公司将其在园区内的设施、设备等土地上的附着物及所饲养的肉牛以人民币贰佰万元的价格折卖给原告。被告与润泰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所签订的合同自本《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即行终止。2016年7月25日,案外人庹汉永与同阔有限公司因牛场48头肉牛销售问题发生纠纷,在酉阳县...(本文书还有4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