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诉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进行传唤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袁**还原告借款本金126417元;二、本案原告为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药商,原告是医生,原告与被告因推销药品认识。被告多次以还信用卡、进货和母亲有病为由向原告借款,2023年2月10日,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12641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如到期未还清,被告愿意承担原告为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袁**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晋**开办有个体医疗诊所,被...(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