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东华********与被告中铁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8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京东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中铁上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东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署的编号为htzqⅱ-2b(买卖)字(2020)-010的《新建上海至南通铁路太仓至四团段htzqⅱ-2标工程钢材买卖合同》于起诉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钢材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557,329.45元,并承担自2022年1月27日至实际付清期间、以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以欠付金额8,557,329.45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的违约金29,950.6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告中标被告涉案工程项目...(本文书还有4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