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方**、林**、西宁城北*******(以下简称元素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青海银信********(以下简称银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林**、元素经营部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银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银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方**与银信公司之间有过几次贷款担保的事宜,其他前两次都是通过向第三方转账的方式进行的,案涉贷款也是通过同样的方式操作,对案外人“西宁城北永航建材经营部”之间的相关银行转账,原审法院不予认定,认为与本案无关,完全是错误的;二、案涉贷款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使用的,银信公司完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原审法院在毫无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想当然的认为双方各自使用了100万元,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三、上诉人林**的担保期限已过,不应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银信公司辩称,一、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银信公司实际的代偿金额是2266815.2元,一审法院依据前一诉讼...(本文书还有4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