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市甘*******与被告王**、第三人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市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何*,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段**,第三人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4月21日,原告经营者刘**与阎*签订《联福山庄租赁合同》,原告经营者将联福山庄中水库以及水库旁边**楼经营饭店的房屋(共计1,000多平方米)出租给阎*,租期2019年4月23日至2022年5月1日2020年7月,被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将阎*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案号**辽02**民初9805号),请求阎*承担雇主相应责任,在该案中被告自述其受雇于阎*,工资由阎*支付,受阎*管理等,与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2021年3月2日被告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甘劳人仲裁字(2021)第****号仲裁裁决...(本文书还有3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