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孙**、浙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孙**、被告浙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当庭变更后):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为43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总额的10%违约金为人民币435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来回车费和误工费为1333.8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份,原告由被告孙**和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公司雇佣,在水阁卫生院场外工程项目从事室外地板铺装工作,被告孙**系该项目经理。原告完成相应工作后,被告未予支付20...(本文书还有1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