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孙**、高**、聊城昌时********(以下简称昌时汽车销售)、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聊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高**、人保财险聊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时汽车销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等暂计10000元(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施救费、评估费损失共计8681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0日9时55分许,孙**驾驶鲁pn××**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聊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聊阳路姚屯路口向北掉头时,与由南向北石**驾驶的鲁ph××**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本文书还有2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