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青岛炫活*********(以下简称炫活公司)、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炫活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签订的《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无效;2.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各项款项共计182000元(其中含店铺转让首款10万元、店铺营业款提款18000元、订单贷款14000元、网络专卖店保证金5万元);3.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其中维权差旅费用暂定1万元、违约金4万元、律师代理费暂定2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1、被告李**一再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原告随后亲自到所属工商局要求办理,此时被告知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股东转让股份必须要股东签字认可才行,该公司的股东是案外人,公司是没有权利将“自己”卖掉的,公司的财产公司本身也没有资格处理。同时,原告随后通过天猫查询得知,被告炫活公司的名下根本没有“muscletech炫动力专卖店”,该专卖店竟然是登记在原告自己此前购买的公司名下(原告此前从被告李**处购买了青岛炫动力网络科技公司,该专卖店为该公司设立),也就是说被告李**将此前自己控制的公司名下财产再次以欺骗的方式卖给了原告,原告花钱买了自己的东西。依据《合同法》,因被告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所以合同无效。2、店铺营业款提款18000元是被告...(本文书还有5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