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4年4月1日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
原告
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王*某,男,2001年11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偿还逾期贷款本金36,666.71元,逾期贷款利息322.35元及自2024年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付未偿还贷款本金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00.01元;
答辩意见。
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查明事实。
1.贷款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7月4日;
2.共同借款人:无;
3.贷款金额:80,000.00元;
4.贷款期限:24个月;
5.贷款利率及费用...(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